:::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94號曾增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09年度訴字第68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曾增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89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增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8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曾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
項目
|
本金
|
利息
|
1
|
系爭現金卡契約之借款
|
49萬8,153元
|
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2
|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
17萬4,765元
|
自95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3
|
系爭償勝金契約之借款
|
19萬0,001元
|
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
|
|
合計
|
86萬2,919元
|
(略)
|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物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