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5709號蔡焜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09年度北簡字第157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焜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7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焜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蔡焜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