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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39號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09年度抗字第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之裁
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抗字第339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互立機電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9號
抗 告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抗 告 人 李瑞章
相 對 人 林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日
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8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命如附表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超過附表所示請
求金額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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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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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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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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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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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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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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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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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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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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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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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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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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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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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NO 68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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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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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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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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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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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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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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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NO 76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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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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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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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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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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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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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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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NO 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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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