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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營小字第702號姜惠民之通知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惠民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營小字第70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姜惠民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0年1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