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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9309號曹自立之不得啟封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8司執莊字第39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自立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930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曹自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吳月華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