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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盧碩彬、盧碩亮、盧思守、盧碩妙、盧玫宏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確認建物補償費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追加原告盧碩彬、盧碩亮、盧思守、盧碩妙、盧玫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追加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佳妮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盧金造
追 加原 告 盧碩星
盧思守 住桃園市桃園區
盧碩彬 住臺北市文山區
盧碩亮 住臺北市文山區
盧碩妙 住臺北市信義區
盧玫宏 住臺北市信義區
盧奈佳
盧淑媚
盧美惠子
陳盧澄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金造
追 加原 告 盧榮茂
被 告 余昭惠
余明吉
余鐵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張盧秀媛
黃余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