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34號謝榜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09年度訴字第3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榜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313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榜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34號
原 告 許惠雲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謝榜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陸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貳萬陸仟元、人民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