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04號葉志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09年度訴字第3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志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3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志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以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葉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 : 109-07-07
- 更新日期 : 109-07-0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