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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64號陳云清之判決
例稿名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恒109年度婚字第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云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婚字第6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云清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核章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書記官:姚佳華
股別:恒
- 發布日期 : 109-06-15
- 更新日期 : 109-06-15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