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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黃賜銀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濟109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賜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及
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 年度家陸許字第3 號聲請裁定認可離婚
確定裁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賜銀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3)蕉民
初字第797 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許珍滋
- 發布日期 : 109-06-12
- 更新日期 : 109-06-12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