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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40號高國展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協109年度司家他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國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 年度司家他字第40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國展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
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章欄: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戴仲敏
股別:協
函稿代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 : 109-06-12
- 更新日期 : 109-06-12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