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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鍾文昌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鍾文昌刑事簡易判決一件公示送達,除張
貼於本院及臺北市南港區公所牌示處外,並公告於本院及
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鍾文昌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
。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淨重合計捌點肆肆
壹伍公克、驗餘淨重合計捌點參捌玖貳公克)含與之無法
完全析離之分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 : 109-04-16
- 更新日期 : 109-04-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