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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5號FERNANDO AR JAY PAKINGAN之刑事簡易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FERNANDO AR JAYPAKINGAN之刑事簡
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交簡字第95號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FER
NANDO AR JAY PAKINGAN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FERNANDO AR JAY PAKING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 : 109-04-15
- 更新日期 : 109-04-15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