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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949號林松興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熙109雄小字第9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松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雄小字第949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9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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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王珮樺
- 發布日期 : 109-03-30
- 更新日期 : 109-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