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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鳳小字第282號李寬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奕109年度鳳小字第282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寬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鳳小字第282號清償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決行:書記官 林君燕
- 發布日期 : 109-03-30
- 更新日期 : 109-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