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宗哲之民事更正裁定、民事補費裁定、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
智慧財產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智院維慧107民著訴44字第1090001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宗哲
之本院民事更正裁定、民事補費裁定正本各1 件、民事聲
明上訴狀繕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
協會與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事件。
二、更正裁定及補費裁定之節本內容,均如本公告附件所示;
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慧股書記官保管,被告環星創意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宗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楚君
附件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 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23頁中理由欄關於「是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就此6 首音樂著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是其
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此17首音樂著作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侵害著
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118,5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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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3-23
- 更新日期 : 109-03-23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