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嚴興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靜簡民己109馬司聲4字第19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嚴興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書記官:莊茹茵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姜智武 住桃園市平鎮區復旦路 0 段 000 巷
00 弄 00 衖 00 號
送達代收人 梁信華
住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000號
相 對 人 嚴興寧 住澎湖縣湖西鄉龍門村 00 鄰良文港
00 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桃園市新屋區青田
段000 地號土地,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土地應分配之價
金,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領取價金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
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
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郵件收件回執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澎湖縣湖西鄉龍門村 00 鄰良文
港 00 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各 1 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
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
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
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
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更新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