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周金昌之裁定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澎院靜簡民己109馬司聲3字第19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周金昌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書記官:莊茹茵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3段8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37號12樓之
6
相 對 人 周金昌 住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0 鄰風櫃尾00號
之00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新
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遠宏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爾後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
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
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
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
度司執字第85048 號執行案件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
與證明書影本三件、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郵
局退件信封等件等為證,查相對人設籍於澎湖縣馬公市風櫃
里0 鄰風櫃尾00號之00,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
,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更新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