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馬小字第249號許慶隆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許慶隆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1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馬小字第24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 310 號)。
書記官:莊茹茵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255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住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88號3樓
盧鴻文 住同上
被 告 許慶隆 住澎湖縣西嶼鄉外垵村4鄰外垵20號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249 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參萬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 發布日期 : 109-02-20
- 更新日期 : 109-02-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