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黃曉藝、邵曉萍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智院維慧108民著訴69字第1090000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曉藝、邵曉萍之109年2月6日智慧財產法
院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事件。
二、109年2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之節本內容,如附件
所示。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慧股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曉藝、邵
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楚君
~T64;附件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原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被 告 王世榮
張姿婷
上被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黃曉藝
邵曉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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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2-13
- 更新日期 : 109-02-13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