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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62號王芸心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友109壢小字第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芸心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壢小字第162 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
口長庚紀念醫院與被告王芸心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22
分在本庭(設址:32069 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
) 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郭玉芬
- 發布日期 : 109-01-23
- 更新日期 : 109-01-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