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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黃志農、黃陳鳳美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及閱卷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縉民安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河美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志
農、被告兼大河美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陳鳳
美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閱卷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黃志農、黃陳鳳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誼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