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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雄小字第000361號周治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艾114年度雄小字第3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治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雄小字第36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