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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000016號晴朗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碩彥)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函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院雲民晰114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碩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文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勞訴字第16號蔡諺宗等與晴朗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淑利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