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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2546號陳上元即新鉞汽車商行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上元即新鉞汽車商行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46號原告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與被告陳上元即新鉞汽車商行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