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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3451號盧侑緯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侑緯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451號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侑緯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