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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3418號吳宗穎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宗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宗穎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零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 發布日期 : 114-02-14
  • 更新日期 : 114-0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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