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是對於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的法官,依評鑑結果而為適當處理。法官評鑑委員會之評鑑結果與法院訴訟個案判決並無關連,即使評鑑結果認該法官確有不適任及違失情形,並不會影響已經確定之判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