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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利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向非原第一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於本系統完成遞狀外,必須另行附上執行名義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地方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補正。

  • 發布日期 : 108-10-28
  • 更新日期 : 108-10-28
  • 發布單位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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