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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 : 請求原法院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改判有期間限制嗎?

在憲法法庭並未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的情況下,依照請求改判的途徑是再審或非常上訴而有不同時間限制。

再審
因憲法法庭判決而對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在憲法法庭判決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且提出再審時距離判決確定日不能超過5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在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到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這段期間,並不計入上述5年期間(憲法訴訟法第91條、釋字第800號解釋),不過當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後,再審是否逾越5年的期間就會繼續計算。

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的改判必須透過檢察總長依聲請或依職權提出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沒有救濟期間的限制,聲請人可以盡快聲請檢察總長提出。

至於憲法法庭依法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時,聲請人無須請求法院改判(參見Q51),因此也無時間限制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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