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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 憲法法庭通知我,我的案子要選定當事人,是什麼意思?一定要選嗎?
「選定當事人」是指一案件的聲請人有2人以上時,聲請人間可以互相選定1人至3人,代表全體聲請人為訴訟行為。被選定當事人將代表全體聲請人繼續進行訴訟,其他未被選定的聲請人脫離訴訟,不再是憲法訴訟的聲請人。若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要撤回聲請,仍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當共同聲請人逾10人時(例如確定終局判決的原告多達20人),如果收受通知案件應選定當事人,聲請人之間「必須」在期限內互相協調推派其中1至3人,並陳報憲法法庭,這是為了讓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收到陳報選定當事人,審查庭可能會依職權指定當事人。關於什麼是審查庭,請詳參Q26。
脫離訴訟的其他聲請人不再具有本案聲請人的身分,在訴訟進行中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但仍可能會收到憲法法庭通知陳述意見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關係人若想閱卷,請詳參Q44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7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28條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