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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我想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我在新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以前)就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已經超過6個月了,還可提起嗎?

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期間

 

一、想對於111年1月4日以前收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民眾留意聲請期限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並沒有聲請期限的規定。
針對這個新舊法差異,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個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是由裁判送達時起算6個月。
如附圖中判決B送達乙的情況,判決B送達乙的時間縱使距離聲請時已超過6個月,乙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

二、111年1月4日以前收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援引大法庭見解者,新法例外准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過聲請期限亦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不過除非判決B如果有援用大法庭見解,可以一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詳參Q10),如果沒有,否則乙只能聲請舊法已有的「法規範違憲審查」,不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判決B如果有援用大法庭見解,民眾欲一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留意聲請期限也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三、人民想在111年7月4日以前,對於111年1月3日前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時間的限制:
本題設題的情形,請民眾留意,但如果確定終局裁判送達的年代過於久遠,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仍不得再聲請舊制法規範憲法審查。如上圖中,判決E送達距離戊聲請時已超過5年,就不能聲請。例外是,如果判決E是刑事判決,縱使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已超過5年,戊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59條第2項設有聲請期間,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9條並明文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起。112年7月7日修正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前開規定,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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