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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我想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我在新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以前)就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已經超過6個月了,還可提起嗎?

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期間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並沒有聲請期限的規定。新法施行後,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設有聲請期間,明文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針對這個新舊法差異,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個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是由裁判送達時起算6個月。

如附圖中判決B送達乙的情況,判決B送達乙的時間縱使距離聲請時已超過6個月,乙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不過除非判決B有援用大法庭見解(詳參Q10),否則乙只能聲請舊法已有的「法規範違憲審查」,不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如附圖判決A的情況,甲必須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超過即不合法。

但如果確定終局裁判送達的年代過於久遠,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仍不得再聲請舊制法規範憲法審查。如上圖中判決E送達距離戊聲請時已超過5年,就不能聲請。例外是如果判決E是刑事判決,縱使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已超過5年,戊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2-03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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