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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 「憲法法庭」成立之依據?

  1. 憲法法庭的建立,是依據81年5月2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2次增修)第13條第2項(現移列為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到了94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3. 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 發布日期 : 108-10-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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