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如何處理?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如何處理?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來認定是否具有裁判歧異情形,如擬採用與依據該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不同法律見解,應分別依循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規定處理。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0-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