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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為何?合併提案之提交案件是否受大法庭裁定之拘束?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為何?合併提案之提交案件是否受大法庭裁定之拘束?

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始能達成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因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但應說明的是,關於大法庭裁定的旁論部分,並無拘束提案庭的效力(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但書參照)。

至於合併提案的部分,合併提案庭既就相同的法律爭議以裁定合併提案至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當然也應該受到大法庭裁定的拘束,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0-08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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