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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審理時得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大法庭審理時得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具有高度專業性、重要性及公益性,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4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4項規定,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而其陳述之方式,則可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為之。其實目前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早已採行選任法律專家提供法律意見的方式,且著有成效,行政訴訟法更已將該制度明文化(見行政訴訟法第162條),本次修法於大法庭程序中將之明文化,將其地位以及權利、義務明確規範。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1-09-1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