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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結婚書面公證
一、公證結婚日期
(一)公證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
(二)請至少提前3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所登記。
二、聲請公證結婚登記之手續
(一)向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二)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所打字。
(三)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公證處所登記。
(四)登記時應攜帶:
-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1份存卷)、印章及證人2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
- 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居留證或出入境許可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五)應繳費用:
公證費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400元。
三、公證結婚當天
(一)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二)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三)結婚儀式在各公證處所之公證結婚禮堂舉行。
(四)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3份。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