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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一)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監事備案之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上述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4.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登記,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 發布日期 : 108-09-21
  • 更新日期 : 108-10-1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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