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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要如何辦理?

收養子女

一、收養子女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1.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
    (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3. 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子女要如何辦理?

  1.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2. 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3.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三、小叮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3-06-2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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