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裁判費怎麼計算?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提高徵收額數
(114年1月1日生效)

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112年12月1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事件 聲請裁判費
10萬元以下 1,500元 2,250元 聲請迴避 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30元/萬 195元/萬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100萬元 13,200元 19,8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逾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117元/萬 175.5元/萬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1000萬元 118,500元 177,750元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逾1000萬元~1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00元
1億元 910,500元 1,365,75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10億元 7,840,500元 11,760,75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4,500元 6,75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

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

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

假處分裁定

1,000元
  1,500元 1,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1,000元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500元 1,5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發布日期 : 99-12-14
  • 更新日期 : 114-02-0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