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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規定的個案評鑑事由有哪些?

(一)法官法規定的個案評鑑事由有哪些?

  1.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受評鑑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2. 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3. 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4. 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5.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

(二)舉例說明:

  1. 法官錯誤告訴當事人或使當事人誤認法律規定,導致撤回上訴,損害當事人訴訟利益。
  2. 法官當庭打電話給其他相關案件之承辦法官,並討論案情,有違審判獨立及司法公正。
  3. 法官濫用權限,不當查詢與案件無關之其他人個人資料,公器私用。
  4. 法官以配偶的名義與他人合夥,後有糾紛訴訟,又擔任該案件訴訟代理人。
  5. 法官利用權勢要求其所配屬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辦理私人事務。
  6. 法官開庭時以不當言語辱罵當事人。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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