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人為法人時,除應使公證人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外,並應提出下列資料,以供公證人確認其身分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