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是唯一職掌憲法審判之組織,因此憲法法庭及審查庭所為之裁判並無上訴、抗告、再審或聲明異議等任何審級救濟機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也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也就是說,憲法法庭的決定,就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