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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9 : 要幾位大法官投同意票才能做成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

原則上,15名大法官會全數出席參與評議。

此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做成法規範違憲或裁判違憲、統一解釋法令的判決,均須有8名大法官同意。

憲法法庭判決2

在有大法官因故未出席評議的狀況,憲法訴訟法分別規定做成判決的最低出席人數與同意人數: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10位,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8位,才能做成判決。

但當大法官是依法迴避而未參與評議時,不計入現有總額(憲法訴訟法第12條)。此時,上圖中的最低法定同意人數也會因現有總額人數減少而少於8位。例如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承審法官,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鑑定人時,該案件的大法官現有總額就計為13位而非15位。因此,該案件僅有13名大法官可依法參與評議,只要有7名大法官同意,就可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也就是8位,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始能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3

 

(註:依114年1月23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條文規定)

憲法法庭判決4

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雖有規定超過7人迴避時之特別評決方式(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時,未迴避之大法官需全體參與評議,且需3/4同意始得作成裁判。),但同條第6項亦明定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4-02-06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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