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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09年7月1日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且已作成訴願決定者,後續應如何處理?
對於109年7月1日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且已作成訴願決定者,後續應如何處理?
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5第2項規定,109年7月1日前已發布的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解釋意旨,於109年7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得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規定尋求救濟。對於109年7月1日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提起訴願,並已作成訴願決定者,倘仍於起訴期間內,仍舊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規定尋求救濟,並不適用109年7月1日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