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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

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

(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者,應改依簡易訴訟程的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1項);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庭)管轄者,即應裁定移送管轄的高等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項)。

(二)地方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屬於地方庭適用通常訴訟程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的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庭管轄的事件,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高等庭(行政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

(三)高等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的範圍者,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第3項)。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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