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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發現原審裁判誤用訴訟程序,應如何處理?

上訴審發現原審裁判誤用訴訟程序,應如何處理?

(一)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

1.地方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庭應適用原程序的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3第1項、第3項)。

2.高等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地方庭通常訴訟的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1項)。

(二)應由地方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高等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的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第1項、第3項)。

2.地方庭誤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高等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庭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的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3第1項、第3項)。

3.高等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的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1項)。

(三)應由地方庭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的事件

1.地方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高等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的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

2.高等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

    受理其上訴的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的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1項)。

(四)應由高等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誤由地方庭審理並為判決,受理其上訴的高等庭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庭應適用原程序的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3第2項、第3項)。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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