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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如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院可否裁定停止訴訟?
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如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院可否裁定停止訴訟?
行政法院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審查都市計畫的合法性,其審查自然包含都市計畫有無違憲之審查。惟若行政法院審查中的同一都市計畫,另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即可能發生競合的情形,且有裁判歧異的疑慮,自應設法避免。茲以尊重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職權,乃以其違憲審查程序優先為原則。惟行政法院如認為已可為裁判者,亦當容許行政法院不待憲法法庭判決而為裁判。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4項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6規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同一都市計畫經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者,高等行政法院在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發布日期 : 109-06-02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