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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被宣告無效、失效,對於已經確定的裁判或行政處分,有沒有影響?

都市計畫被宣告無效、失效,對於已經確定的裁判或行政處分,有沒有影響?

(一)刑事確定裁判:

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者,既具有對世效力,其效力所及,可能導致依據該都市計畫所作成的刑事確定裁判違法,因攸關被告的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等重要權利,宜循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的規定救濟,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2項規定,因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又,此規定並非另創設提起非常上訴的要件,是否符合非常上訴要件,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併此說明。

(二)其他確定裁判:

除刑事確定裁判外,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法院基於該都市計畫所為其他確定裁判的效力,應不受影響;亦不允許當事人以該都市計畫業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為由,對其他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惟另考量其他確定裁判如為給付判決,可能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如為實現此等裁判的內容,再由公權力予以強制執行,則無異置行政法院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的效力於不顧,而過度貶抑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維護法秩序功能。因此,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5項後段、第183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3項規定,其他確定裁判「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三)確定行政處分:

同理,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如確定判決前已適用該都市計畫作成行政處分,而該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告確定或已判決確定者,關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對該行政處分的效力與後續執行,宜與對上述其他確定裁判的效力相同。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4項規定準用第3項的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4項規定,都市計畫經宣告無效或失效,並不影響適用該都市計畫作成確定行政處分的效力,而僅於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的範圍內不得繼續執行,此乃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舉例言之,某都市計畫發布後,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地主甲已與主管機關達成讓售農業專業區土地的共識,於確認農業區分配相對位置,以其原地價買受專案劃設的農業區農地,並已認同區段徵收處分;其他共100名地主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分配完畢,部分抵價地並已經移轉予第三人。惟有4名地主對於抵價地的分配結果有異議,故對於區段徵收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惟仍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倘4名地主嗣後再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縱經法院判決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並不影響已確定的區段徵收判決及區段徵收行政處分的效力。

(四)都市計畫宣告違法:

關於都市計畫違法宣告後續的效果,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5項已明文規定「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主要是考量尊重行政權及涉及司法權的界線,於都市計畫審議的專業領域,除去都市計畫的違法狀態有多種可能的選擇方式,法院不宜過度介入行政權的形成空間,故僅判決宣告都市計畫違法,惟仍應由相關機關依據判決的意旨及行政的專業,決定如何為後續必要的處置。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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