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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為何不適用總則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的規定?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為何不適用總則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的規定?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旨在維護客觀法秩序,故有關法律上具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涉及其權限的行政機關參與訴訟,應斟酌其客觀訴訟的性質,以及都市計畫的作成過程與可能造成的實際影響等因素,另行妥為建立。不僅應基於權利保護目的而使法律上具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有參與訴訟的機會,且為使法院得以有效審查都市計畫的合法性,除被告機關外,亦當責成參與都市計畫作成與因都市計畫發布而權限行使受影響的其他行政機關,負擔一定的協力義務。又一般行政訴訟多以具體的行政行為為對象,所牽涉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較具體特定,不同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訴訟,因都市計畫所牽涉利害關係的對象往往難以特定,自不宜逕行適用以權利救濟目的(主觀訴訟)為基礎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的規定,所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2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前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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